員工被行政拘留,公司是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2021-08-27????瀏覽次數:7次 |
案情簡介: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入職某制造業有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2020年9月15日晚,李某因賭博被公安機關抓獲,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 處罰,期限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26日。2020年9月17日,李某經公安機關同意,通過打電話向其直接領導告知被拘留的情況,并通過 其直接領導向公司請假。公司就此種情況派人力資源經理至公安機關核實李某的行政拘留情況后,作出不予準假并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因李某尚
被行政拘留,故未送達給李某。 9月27日,李某來公司上班后發現其因被行政拘留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當天,公司正式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 知。李某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服,向當地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支付九月份工資并裁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支付違法解除
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在案件審理中,公司提交了2018年9月經過民主程序修訂的規章制度。該規章制度通過后已在公司員工微信群及QQ群里公布,并打印成紙質 版張貼公示。規章制度規定,員工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被處以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強制戒毒等強制措施的;員工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3 天)的,或一年累計曠工6天以上(含6天)的,都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須給予經濟補償金或賠償
金。 而李某認為自己被拘留時已經向公司履行請假手續,而且公司關于“員工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被處以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強制戒毒等 強制措施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因此公司這一規定無效,其并未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不予準假是錯誤的,公司
不能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爭議焦點:員工因被行政拘留而請假,公司不予準假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結果:仲裁委駁回了李某的請求。
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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